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应然内容。中国人权理论建构遵循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优先性,同时协调推进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主张辩证地认识个人与集体权利、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理论需要国家制度的确认和保护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实践效果,完善立法,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加强党对人权建设的领导,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国家意志。国家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运行要体现人权建设的价值取向,才能在国家治理中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认识、分析和解决公共问题。制度伦理和价值取向彰显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有利于推进新时代中国人权建设。关键词:新时代;中国人权;主要内容;制度保障;价值取向刘飞,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讲师摘要:新时代人民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行动指南、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保证、制约国家权力的法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其法治实现路径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基本原则;坚持制定和实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坚持人民在法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共享的法治基本目标;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根本保障。1.“党的领导”入法:理论透视、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摘要:“党的领导”入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重要保障,集中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是依宪治国理念的实践典范。检索现行立法体系,“党的领导”借由显性规范与隐性规范两种形式呈现,效力层级贯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调整领域主要涉及立法、干部人事、基层党建、重大事项报告等政治色彩较强的法律法规。目前,“党的领导”的法文本表达仍存在顶层设计不足、与党内法规的部分边界模糊、部分条款表述规范性弱等问题。为全面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工作,亟须健全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度,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法律转化机制,构造“党的领导”入法的原则及标准,以及制定涉党性条款的立法规范等。2.现代法治背景下基层群众工作的路径选择——基于362份基层群众工作状刘晖,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教研部主任,新型政党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摘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既是新时代基层群众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基层社会之治的根本保障。基于362份基层干部问卷调查及分析,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做好基层群众工作应抓住五个着力点: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和组织引领作用;以树立法律权威和强化法律执行力为取向,真正把法治嵌入基层群众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以培育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为关键,切实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对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为基础,让群众树立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自觉;以创新工作方法为手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摘要:秉持“法多元主义”思维逻辑,可以将党内法规纳入法的范畴之内,将其视为一种法规范。从法规范意义上讲,党内法规在规范实质上是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在规范形式上是法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实则是在规范层面将党内法规划分为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和党的建设类党内法规。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的领导和执政关系,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国家治理功能。党的建设类党内法规调整的是党内关系,体现出党内法规的党内治理功能。党内法规国家治理功能的衍生性和党内治理功能的本源性决定了两者是一种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中,党内法规基于国家治理功能的规范属性可以定位为特殊法规范。在规范党的建设活动中,党内法规基于党内治理功能的规范属性可以定位为政党自治规范。关键词:党内法规;法多元主义;规范属性;特殊法规范;政党自治规范摘要:立法资料可用以论证裁判理由,作为法律解释工具,是一种值得重视的解释来源。在美国,立法资料是各种解释理论争鸣的焦点,围绕立法资料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主要来自新文本主义、意图—目的主义和语境主义三种理论流派,这为我们认识立法资料的概念、性质和作用提供了途径。从现阶段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立法资料在我国的运用方兴未艾。使用立法资料进行释法说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借助美国解释理论的启发,我国可将立法资料定位为寻找立法精神之工具,以实用主义的观点适当运用之以解决疑难案件,有效增强裁判说服力。莫妮卡·佐尼鲁特,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阿朗技术、法律与创新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莉亚·本内特·摩西,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阿朗技术、法律与创新中心主任、教授摘要:透明和责任、可预测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各国普遍认可的法治价值观。预编程规则系统和从历史数据中衍生出规则系统,是两类典型的自动化系统。澳大利亚、美国、瑞典和中国的公共机构已经在社会福利分配、刑事审判和社会信用评级等领域,应用自动化系统进行决策。政府决策自动化,在增强法治价值的同时也给法治价值带来新的挑战,反映出法治与技术快速变革之间的紧张关系。缓和法治与政府决策自动化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精心设计、有效实施和持续评估自动化决策系统,需要将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形式与应用场景相匹配并限制自动化决策在某些场景中的应用。然而,将法治价值观转化为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规范并加以实施,是一项艰巨的技术和法律挑战。关键词:法治;自动化决策;法治价值观;专家系统;机器学习刘雨嫣,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讲师摘要:当今,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路径正日益从倚重借鉴国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模仿型方式,转型为适应我国具体国情,力求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自主型方式。而我国特色法治的实现主要依赖地方法治的落实和完善,地方法治必须具备持久的社会化动力,才能在多元协作治理背景下推动我国特色法治建设,并实现常态化的依法有效治理。因此,地方法治建设必须以央地事权划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前提,坚持社会本位,回应社会需求,激励普通社会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法治建设,建立地方政府必须向民众负责的地方民主机制,重视其他社会规范,完善地方重大立法事项中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摘要:新兴权利喻示着现代法律制度与社会创新实践之间的现实张力。新兴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要基于一定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有限性。学界现有研究对于新兴权利的保护问题,分别形成了宪法保护论、渐进入法保护论和行政立法保护论,相关理论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研究缺乏义务层面与司法层面的反思,国家义务为新兴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可以从权利本位论、“权利-义务”结构理论以及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宪法逻辑等角度对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进行逻辑证成。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内容包括新兴权利入法的基本原则与判定标准、救济的主要方式与司法图景。新兴权利入法应当坚持维护正当法益、促进发展创新、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立法原则,同时兼顾可行性与合理性。现阶段,权利推定和司法解释是新兴权利保护的较佳路径。关键词:新兴权利;国家保护;权利本位;权利推定;司法摘要:法律公布是指特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签署命令或者发布公告的方式,通过法定载体将法律法规公之于众的活动或制度。法律公布不是立法的必经程序,而是位于法律制定过程与法律实施过程之间的一个独立且不可缺少的阶段和环节。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学界对法律公布的制度属性存在重大误解,严重影响该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使之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为了实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之目标,亟须对我国法律公布制度进行正确的定性。摘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党内问责制在问责制度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决定了党内问责制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制度保障,而且具有显著的国家治理效能。一段时期内,因对党内问责重要原则把握不精准、问责主体能力不均衡、问责情形适用不精准、问责程序执行不严等原因导致的问责实践异化,加剧了党的政策执行形式化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不合理“避责”行为,阻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遮蔽了党内问责制的治理效能。有效矫正党内问责的实践异化问题,更好发挥其治理效能,需精准把握党内问责制的功能定位,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协同推进问责机制和容错机制建设,规范执行问责程序,并建立问责质量评估制度。关键词:党的建设;党内问责;避责;国家治理;容错机制2.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及路径选择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我国目前区域协同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区域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推进艰难,以政府间合作协议、“红头文件”替代区域协同立法的现象明显,已有的一些区域协同立法未能真正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宪法法律对区域协同立法缺乏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合作立法动力激励不足,以及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不足等。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亟须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地位,尽快制定“区域协同发展法”,构建区域立法激励机制,发挥司法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推动作用,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词:治理现代化;区域协同立法;问题;成因;路径摘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形成完整、有效陈述、评价、归纳和阐发并进行意向表达和传递的符号体系,即法治的话语体系成为法治建设的内在需求。法治的话语体系的本质是主体间性交互过程,基本功能是对法治行动实践和法学研究实践的信息和意向进行归纳与传递,对广泛的社会主体产生影响力,改变社会意识结构。当前关于法治的话语体系以移植自国外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论和叙事为主体,与中国法治实践不具有共同的社会结构基础,无法准确阐述和表达不断发展的法治实践的意向。遵循本土法治实践的建构策略,以法治话语体系的功能实现机制为核心,从申扬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坚持以法哲学基本概念和理论为内涵、在中国社会历史的特定时空背景中拓宽法治话语元素的外延等三个维度出发,建构法治的中国话语体系,为中国法治建设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社会共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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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 赵剑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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